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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由于女性的工作机会增多,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上升也使得她们在生育上更为理性了。
比如,被告有权要求他不信任的主审法官回避,有权要求异地审理,民事案件立案前要听被告申诉,等等。近年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民间呼声渐高,认为它为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营私舞弊留下了空间,因此,自由裁量权能小则小。
而朋友的律师上周五下午向法院送交反诉案卷,原告第2天就看到了。吴龙彬却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属于转让关系,土地和房屋应该归他所有。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伤害有两种,一种是非故意伤害,也就是过失伤害,它是由法院或法官的知识和理性局限而造成的。不久前,我的一个朋友收到某省城中级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是他以前的一个合作者伪造了一份假的委托投资协议,要法院把我朋友的一个价值几千万的工厂判给她。更难以解释的是,法院送达起诉书一个多月,离开庭不到3天,原告案卷还躲在立案厅,不让查阅。
那是一张盖着新余市中级法院公章的保证函,函上说,只要吴龙彬向法院缴纳21.5万元,他胜诉的判决永不改判。由于短缺150万元建设资金,不得已向吴龙彬借高利贷。再次,同一家法院内部的管理模式比较合理。
进入 秋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不过,归根到底,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判断之权,因而,司法权的枢纽是法院的审判权,其他司法部门的权能都应服务于法院向当事人提供救济这一目的。不过迄今为止,司法体系的现状仍不能令人满意。很多人担心,司法体系变革将导致政府权力不能集中统一。
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侵害民众权益的行为随时得到矫正,政府官员就会抑制其滥用权力的冲动。更进一步,可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任命。
针对法院地方化的弊端,近些年来人们已提出各种改革方案,其着眼点都在把司法与行政、政治部门相剥离,使后者不能具体控制前者。因而,地方官在戏曲中始终是以司法官的面目出现的。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以个案方式及时化解纠纷,有助于阻止个体间的纠纷演变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对抗。首先在横向上,法院相对于同一层级的行政、政治部门保持独立性,相对于其他司法部门享有足够权威。
因此,优化司法权配置,首先要从多个角度入手,解决法院的行政化问题。如果没有公道的社会基础性秩序,人们即使有财富也不能获得保障。现代政府权力膨胀之后,司法也发挥另外一重政治性功能:保障民众不受政府权力的侵害。社会问题不能分散地解决,不断积聚。
其实,无论怎样变革,司法仍在政府范畴之内,问题仅在于,把司法归于哪一个政府,最有利于司法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行政权力的功能。也即,由司法机构应民众之请,对政府其他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市场监管等权力的行使之合法性、合理性予以审查,使之不至于侵害民众的自由、权利和利益。
在中国,一元化的观念根深蒂固。透过长期司法实践中,司法体系也逐渐赢得一定权威。
民国之后,法院又被赋予统一解释、适用全部宪法、法律、行政命令的权力。应当承认,在享有各种治理权力的政府部门中,司法先天居于弱势。尤其是二战之后,各国宪政实践的一大趋势是强化司法功能,扩张司法权覆盖范围,普遍出现了政治司法化的趋势。从理论上说,有效的改革至少应涉及四个方面。现代治国的智慧在于,扶持弱势的部门而抑制强势的部门以维持各部门的平衡。因此,法院建立一个庞大的、拥有强制权的执行局,乃是自行走上行政化之路,与司法的正确性质背道而驰。
为此,各国宪法也非常用心地设计了司法体系,战后各国社会与政治秩序的稳定也确实有赖于这一更为合理的司法体制的良性运转。以此来衡量,当代中国司法权配置的缺陷一目了然:司法权有泛化趋势,有太多部门行使司法权,法院的权威受到严重侵蚀。
由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则属于本末倒置,在现实中,检察官站在法官之下,也根本做不到这一点。权力与民众之间的纠纷将会以个案的方式分散地解决,而不至于酿成某个群体甚至整个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政治性对抗。
因而,各国宪法无不刻意保障司法部门的独立性,防范行政与政治部门干预、侵害司法活动。这似乎也正是当代中国司法部门的尴尬。
公道的社会基础性秩序,正是由司法、也只能由司法来维系。殊不知,当下社会政治问题之所以较为严重,就是因为行政、政治渠道承揽了过多解决问题的责任而陷于失灵状态。如果民众看到,行政或政治官员可以轻易地操纵司法部门,那他何必到司法部门去寻找救济?司法部门也就成为摆设。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恰当地行使其判断权的前提是,信仰法律,具备司法的技艺理性。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与司法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干系极大。应当说,中国的法院目前在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都存在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严重行政化:在整个政府结构中,法院被当成一个普通的行政机构对待。
中国社会走向优良治理的正道是,分散治理责任,让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扮演其本应承担的角色。操作性方案是对司法机构的经费和司法人事任命予以特别安排。
这样的司法确实会对政府的权力构成某种壁垒,但也正是这道壁垒构成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缓冲地带。明清时代,州县正堂将其大多数时间用于审理民间诉讼。
此一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司法在社会治理中正常发挥其作用。法院内部的管理也类似于行政机构。法学院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即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这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执行权应当配置给行政机关,如警察或司法行政部门,这也可以避免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当事人无从对执行权之行使寻求救济的尴尬。
这样一个群体将把法律精神灌注于社会各个层面,当可有助于良性社会秩序之生成与演进。为此,法官必须职业化。
而要让司法发挥作用、解决社会问题,首先应厘清司法的性质及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能够及应当扮演的角色,进而进行明智的制度变革。在中国,秦以吏为师的吏正是法吏,此后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始终是司法。
比如,中国现行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在全世界可谓独一无二: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甚至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法治离不开这样一个群体。